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于1993年开征了车辆通行费。这项收费主要是用于偿还新建和改建越江隧道、桥梁、高架道路,以及高等级公路的贷款。之后,市政府于2001年修订并正式颁布了《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上海市依法设立并征收车辆通行费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就上海市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问题专门向国家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车辆通行费不在这次全国统一取消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之中。综合考虑上海市现阶段建设财力、还贷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目前继续保留征收车辆通行费,并维持现有的征收办法。据了解,国内部分省市经批准也继续征收车辆通行费。
据悉,1993年上海市开征车辆通行费以来,收费标准曾于1996年、2000年调整过两次。至目前,累计收入约274亿元,其中2007年收入34亿元、2008年收入35亿元左右。支出按规定全部用于新建和改建越江隧道、桥梁、高架道路,以及高等级公路的还贷。这些项目还贷期一般是在20-25年,收支情况定期接受审计监督。
目前在建的人民路隧道、军工路隧道、新建路隧道、西藏路隧道、龙耀路隧道、打浦路隧道复线、长江西路隧道和郊区的闵浦大桥、闵浦二桥、松浦三桥等越江设施及林海公路等,在统筹资金时都进行了举债建设,建成后也将纳入车辆通行费的还贷范围。
根据上海市交通基础设施已形成网络化布局的实际情况,从方便车辆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城市运行效率考虑,目前不可能再回到一桥、一隧、一路设卡收费的方式,现行的收费办法是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统筹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有关收费办法可以逐步加以完善,考虑到上海市郊区沪c牌照车辆虽然能行驶贷款建设的高等级公路及郊区公路越江设施,但有不能进入外环线的限制,市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降低沪c牌照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减半收取。
按有关规定,除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防汛指挥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外,所有车辆都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无论是公车还是私车,均应一视同仁,不允许搞特殊。市有关部门要求各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收费公示等各项要求,严格依法征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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